无脑儿是什么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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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产检漏诊,医院赔偿近13万这则真实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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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科白瘕风刘云涛         http://hunan.ifeng.com/a/20170705/5797804_0.shtml

产检不是万能的

曾经在深圳就发生过

8次产检5次B超

生出的孩子仍然发现畸形的情况

产检漏诊无法百分之百避免

是否属于医疗损害侵权?

医院一定有负责任吗?

今天就来分享一则真实案例

案例

江西抚州某市民,医院做产检,共进行超声检查四次,均未发现胎儿有异常,新生儿出生后第三天,检查发现患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畸形。历时三年诉讼,司法鉴定认定医疗机构对于胎儿心脏畸形未检出负有过错,承担50%的责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医院共赔偿患方元。

产检未检出胎儿心脏畸形,医疗机构一定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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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畸形产检漏诊是否属于医疗损害侵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损害侵权责任争议中,医疗损害是指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而受到的损害,而胎儿先天发育缺陷显然不属于医疗机构的过错致损。

但是,孕妇和医疗机构建立医患关系的目的,是通过医学手段,跟踪胎儿发育情况并根据情况给予医学干预,保障母婴安全,同时达到优生优育的目的。对于危及母婴健康的情况和法律规定医生应当说明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的情况,医疗机构应该在保障母婴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孕妇的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权。

如果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导致应检出的畸形未能检出应认定为产检漏诊,属于医疗损害侵权,但损害后果不应该是缺陷儿的身体缺陷,而是侵犯了缺陷儿父母的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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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检漏诊,医疗机构一定有责任吗?

从网传孕妇产检信息推算孕妇四次超声检查时间分别为孕27周、33周、38周、40周,新生儿确诊时间为生后第三天。

根据原卫生部相关技术规范《产科超声检查指南》,在妊娠18~24周时超声应筛查出无脑儿、严重脑膨出、严重开放性脊柱裂、严重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致死性软骨发育不良等六大致死性畸形。即,胎儿重大畸形最易发现的孕周为第18~24周,而本案中,孕妇行超声产检的时间已经错过了发现胎儿发育缺陷的最佳时间。

准爸妈们应该了解的是,并非孕周越大越容易发现胎儿发育异常,孕周太大后因为肢体遮挡等因素,反而更不容易发现胎儿的发育异常情况。

及时、规律的产检尚不能完全避免发育畸形的漏检,对于部分心存侥幸未能及早、规律产检的孕妇,医疗机构尤应对孕妇做必要的风险告知,告知内容主要包括未能及时产检的弊端和超声检查手段的局限性。

虽然风险告知并不必然免除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但在一定程度上,对于预防医患纠纷具有积极的作用。

本案中,患儿的发育缺陷为先天性复合型心脏畸形,虽不属于原卫生部规定的必须筛查出的六大致死性缺陷,但随着筛查仪器和筛查手段的先进与规范,大部分正规医疗机构应该具备筛查能力,尽量避免和减少此类重大发育缺陷儿的漏检。同时也提醒准爸妈们,产检前对医疗机构的诊治能力应有所了解,尽量选择资质合法、大型、正规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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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缺陷儿)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伤残级别为七级伤残,所获赔偿为12万余元,估计判决中还对原告后续治疗费的诉权给予保留。经估算可以得知,法院支持的是原告的伤残赔偿金。

对此,笔者持不同意见。

如前所述,原告患儿的伤残本身并非侵权之后果,医疗机构赔偿伤残部分的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医疗机构对产检漏诊负有50%的责任,责任比例高低的争议本文不再讨论。

但,即使医疗机构有责任,应该赔偿的也应该是因侵犯原告父母的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权导致的精神损失,同时,对于因负担一个患病的孩子,多支出的部分抚养费用也可以酌情赔偿。

原告所患心脏疾病并非不可治愈,其出生不属于不当出生,其生命的价值不应因其身体健康状况而有任何差别,父母对其的关爱和从中享受的天伦之乐也不会因其健康状况而有任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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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老师

来源

马老师话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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